本文导读:
1、《条例》重点加强机构监管
2、近百家支付机构需更改名称
近日,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公布,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!
近年来,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快速发展,所提供的支付服务频率高、金额小,对活跃交易、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,推动支付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。
通过制定行政法规,推动支付清算行业完善支付结算机制,规范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。
《条例》重点加强机构监管
《条例》共6章60条,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:
1、明确定义和设立许可
非银行支付机构是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,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,明确其宗旨是提供小额、便民支付服务,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或清算业务。
2、完善支付业务规则
为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,《条例》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,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。
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,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健全业务管理制度,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、设施和技术,确保支付业务连续、安全、可溯源。
同时,明确支付账户、备付金、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,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,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、占用、借用备付金,不得伪造、变造支付指令,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。
3、保护用户合法权益
根据公平原则,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,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,不得委托第三方处理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,需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,加强风险管理。
同时,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,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、电信网络诈骗、洗钱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4、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
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决策部署,围绕服务实体经济,统筹发展和安全,维护公平竞争秩序。
同时,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职责、措施和风险处置,地方政府应配合做好风险处置工作。此外,《条例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近百家支付机构需更改名称
根据《条例》最新规定,将有近百家支付机构需要更名。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取得支付业务许可。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“支付”字样。
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,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“支付”字样,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支付业务许可被注销后,该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继续使用“支付”字样。
如未按《条例》规定在名称中使用“支付”字样的,将遭受人民银行的处罚。
具体而言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,没收违法所得。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,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0万元的,处50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,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责令停业整顿。
有业内人士估算,除了92家持牌支付机构需要修改公司名称增加“支付”二字外,或许还将有全国上下为数众多的名称中含有“支付”二字的公司需要改名。
注:本内容由“盛钱包服务中心”投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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